贪污罪主观方面的证据标准如何认定?
2018年3月20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赋予监察机关调查职务犯罪职能,实现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监察全覆盖。
为了切实解决职务犯罪案件证据收集、固定、审查、判断和运用中的问题,推动纪法贯通、法法衔接,榆林市纪委、市监委、市中院、市检察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两高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编写了《常见职务犯罪证据标准指引》。
贪污罪主观方面的证据
1、行为人的供述和辩解。应当查明以下几点:
(1)作案的动机和目的;
(2)如何起意,有无策划、策划的具体内容;
(3)共同犯罪的策划、分工的时间、地点、内容以及在总体策划下各行为人相对应的犯罪行为。为准确认定是否是共同犯罪以及共同犯罪中每一行为人是否具有共同贪污的故意,还应查明:
①事先有无预谋策划,有无事先或事中达成默契,或者曾多次结合作案的犯罪分子之间,每次作案前都通过他们之间特定的语言、表情、手势等达成默契,形成内容明确的共同贪污故意;
②有无持不同意见或反对意见者,以及未表示反对或同意意见者,要重点讯问其在案发前、案发时、案发后的语言、行为;
③分赃情况和赃物去向,以此认定各行为人的主观目的。
(4)行为人是否在挪用公款后携款潜逃以及潜逃的原因;
(5)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的,是为了骗取保险金,还是其他目的;
(6)将公务活动中获得的应交公礼物未交公的,行为人是否明知该礼物应该交公而未交公,是否打算交公;
(7)在国家出资企业改制过程中,是否故意通过低估资产、隐瞒债权、虚设债务、虚构产权交易等方式隐匿公司、企业财产,意图转为个人持有股份的改制后公司、企业所有;
(8)在公司、企业改制或者国有资产处置过程中,是否徇私舞弊,故意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给特定关系人持有股份或者个人实际控制的公司、企业,放任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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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证人证言。应当查明以下几点:
(1)行为人所在单位的财务人员、主管人员、经手人员证言,证实发现犯罪的经过、犯罪的手段,以及行为人对贪污行为的隐瞒、欺骗情况,从而反映其主观故意;
(2)知情人证言,证实行为人主观上有非法占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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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证明行为人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主观目的其他证据:
(1)行为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赃物出让、出借、出卖、典当的书证;
(2)相应的受让人、受赠人、借入人、买受人、典当行营业人员的证人证言,以及从上述证人处提取的赃物;
(3)提取的物证、书证;
(4)收集行为人的犯罪前科,尤其是同类犯罪前科的证据、社会生活经验、履历方面的证据,这类证据对证明其犯罪后果认知程度和控制能力起到一定的证明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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